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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1 21:3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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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五号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使房屋拆迁安置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本办法,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是否进行货币安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的日常管理。

房产、金融、土地、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实行货币安置,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

货币安置协议书应明确货币安置的标准和金额、货币支付时间、搬迁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货币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将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七条 实行货币安置,拆迁人必须在发布拆迁公告前,备足所需安置费用。

第八条 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应支付的安置款项按协议书规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拆迁人不予提供周转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支付安置款项和搬迁必须在15日内结束。

第九条 货币安置,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核算安置费数额。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没有标明建筑面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代表参加,由拆迁人组织,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每年测定、公布的上年度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普通住宅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住宅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费数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数额=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价格标准一个人购买公房应交纳的价款。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400元,搬家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搬家之前一次性支付。

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后,不再支付搬迁过渡补助费和越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所拆迁的私有房屋,拆迁人不再对被拆除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补偿。

第十四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不停止拆迁。拆迁前,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测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必须将其搬家补助费、安置费交由市拆迁办暂时保管。拆迁纠纷解决后,市拆迁办如数将搬家补助费、安置费返还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批复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铁劳函〔1994〕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五、铁道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8 号



印发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梅州市区燃气企业的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组供气站、供应站(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职能交给市规划城建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城镇建设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直接管理市直工程项目和国家、省委托的工程项目。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咨询、建筑材料测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审定)、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七)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机关行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建设法规实施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审议、协调、送审和报批;负责建设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规建设、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气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发证和年审;参与市政、园林古建筑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综合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建筑材料检测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及业务岗位培训,并负责上述单位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申报、执业资格审查申报及持证上岗人员发证申报;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市经营、承包工程及本市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进行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属基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业务和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组织技术交流、评选和申报优良样板工程;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六)总工程师室(挂设计技术科牌子)


制订工程勘察设计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勘察设计执业资格人员的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设计质量争议纠纷的仲裁;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研究开发;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设计评优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审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权属登记发证、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