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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2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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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结果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自2008年开始探索建立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机制,并开发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基于互联网向经过认证的银行机构提供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服务。2009年3月至6月,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联合在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展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试点工作,探索网络化一站式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此,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决定在全国105个重点城市(附件1)先行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应用范围包括105个重点城市及其所辖区(县)的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在上述地区开展土地抵押授信业务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银监局要建立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应用联络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区具体推广应用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银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要加强协作,相互沟通,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在系统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有利于银行国土查询系统推广的良性互动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指定专人,配备专门的计算机设备,为系统的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提供热情的服务;具备房地产信息查询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息查询服务。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督促指导,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所提供的土地登记结果信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贷流程,提高防范土地抵押金融风险的能力。

各有关银行机构要从总行层面建立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组织推动各级分支机构在105个重点城市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要为系统推广应用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加强培训与学习,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应用情况。

二、完善制度,建立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的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的相关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建立完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的相关制度,原则上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周期不超过2个工作日。回复银行查询请求时,应仔细填写土地登记信息指标项,并将相应的土地登记卡扫描作为附件一并回复。信息的准确性以土地登记卡扫描件为准。

完善土地抵押登记信贷业务制度和流程。各银行机构要从总行层面统筹安排,认真部署,修订、完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使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防范工作,有效提高土地抵押授信或类似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要利用查询系统对存量信贷资产土地抵押情况开展权属核对工作,确保土地抵押真实可靠。

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开展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要增强保密意识,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各有关银行机构要确保查询的土地登记信息不外传、不滥用、不扩散,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实行有偿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的规定,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实行有偿服务,已经制定出台地籍档案信息查询收费标准的地区执行原收费标准;未制定出台地籍档案信息查询收费标准的地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尽快完善收费制度,在收费标准出台前,应提供正常查询服务。

三、关于注册、材料报送、技术支撑和培训工作

为保障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查询回复信息的安全性,需先行开展系统用户注册、备案及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用户注册

1.国土资源部门用户注册。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本地区参与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

2.银行机构用户注册。请各法人银行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组织本机构在105个重点城市的各层级用户填写注册表(附件3)。各级银行机构管理员同时承担本机构有关推广应用的联络工作,法人银行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管理员作为总联络员负责本行应用推广的总体联络协调。

(二)材料报送

1.请各法人银行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审核并汇总本行用户注册表,并将推广应用工作组及负责人名单、用户注册表按属地监管原则报送银监会或银监局(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向总行报送注册表的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备案。

2.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联络员名单、用户注册表报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3.请各银监局汇总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的用户注册表,并将银监局联络员名单、银行机构用户注册表报银监会信息中心(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上述材料的汇总报送工作。

(三)技术支撑和培训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总体技术支撑和培训工作,银监会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组织银行机构参与培训,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机构(含法人和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联 系 人:申世亮 贾文珏

电 话:010-66558688,010-66558696

电子邮件:slshen@infomail.mlr.gov.cn

wjjia@infomail.mlr.gov.cn

联系单位:银监会信息中心

联 系 人:梁峰 黄秋国

电 话:010-66278575,010-66278601

电子邮件:liangfeng_a@cbrc.gov.cn

huangqiuguo@cbrc.gov.cn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1.105个重点城市名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30528074551940.doc
2.用户注册表(国土资源部门用户).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30530986628851.doc

3.用户注册表(银行机构用户).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30528074733215.doc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4号

1990-04-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3〕3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58号省长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属适用范围。

  二、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三、安排就业的范围和比例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正式工、长期工、有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伤残军人证》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交纳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一)收缴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收缴对象。

  (二)收缴方式。

  1、市直各单位保障金的收缴由市残联承办,各县(区)的保障金的收缴由各县(区)残联承办。
  2、各单位在核定在职干、职工人数基础上按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100%交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交纳。各单位在交纳保障金时应向市残联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
  3、市、县(区)残联在核定收缴单位的在职干、职工数、在职残疾干、职工比例及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基础上,向收缴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自交款通知书发出之后30天内,各单位必须按时交纳保障金。在收缴执行中,市残联可派工作人员到各单位收取,也可采用银行托收办法执行。
  4、凡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应按日加收就业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5、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虚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由市、县(区)残联依法督促限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补交保障金、滞纳金;逾期仍不安排或不补交的,由市、县(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请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批准后,通知其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划拨,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的起始时间为1998年1月1日。每年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底。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计算公式。屑踩司鸵当U辖鹩墒?(本单位干、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岗残疾干、职工数)×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数。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区)残联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收取保障金时,须用财政部门收据或省残联、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收取,并加盖市、县(区)残联印章。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对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2、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个体从业。
  3、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六、各单位职责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残疾人干、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联报送本单位当年干、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干、职工花名册。

  (三)市、县(区)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统计、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