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5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拟定的《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阿坝州教育局 阿坝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教育附加、银行贷款等用于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县校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州、县所属学校和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必须用于我州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公用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设置财会管理机构,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在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州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及时划拨学校和单位,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组织的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州级教育局对各县校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县校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财会人员是否按财经制度要求配备齐全,内部监控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

  (五)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学校。

  (七)对州、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概预算、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州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学校和单位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随时对各县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法人,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对被检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全州通报批评。

  (三)追缴违规使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暂停拨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的意见


2000-11-28

教考试[2000]7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担负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任务。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直接关系着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关系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造就和选拔人才的质量。
在多年实践中,相当一批社会助学组织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具有自身特点的自学考试教育。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中,相当一部分也主要以自学考试助学为其办学支撑点。接受全日制助学辅导的考生已达到很大规模。
为了在社会助学活动中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和促进考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德育工作是新形势下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学校德青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趋于低龄化是其主要特征,同时,自学考试是一种开放灵活的教育形式,必然给德育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社会助学活动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对积极探索德育的规律和特点,增强德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考生的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确定社会助学中的德育工作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确立的教育方针和德育工作总体目标,以分层递进的原则,对考生进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对考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其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思想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认识和切实保证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德育是素质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德育对考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助学活动中的各项工作都发挥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发展。助学组织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思想,做到知识与能力并重,修业与修德并重,课内与课外并重。在提高考生的自学能力同时,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要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党和国家的德育目标、内容要求在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要树立全员育人和全程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工作。调动一切有效资源,形成德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在教书育人方面,要求选聘的教师,能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结合课程内容,通过言行举止,认真负责的进行讲授辅导,有针对性地对考生进行理想、信念、心理、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作业批改、辅导答疑、阶段测试等环节,对考生进行耐心教育,严格要求,培养考生的自学能力、科学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及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相关能力。
  --在管理育人方面,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关心体谅服务考生的基础上,加强学风考纪的教育,培养考生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班主任是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重要力量,原则上每个班都必须配备专职班主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考生进行科学的教育管理。助学组织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指导与考核,使班主任更好地在管理和服务中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
  --在服务育人方面,要优化育人环境(物质环境、制度环境、精神环境)。每个教职员工都要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提供给考生的教育服务,使考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好的教育,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整洁卫生、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三、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建设
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是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的主渠道。1999年初,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改革设置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考试[1999]5号),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考生系统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和阵地,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制定方面为助学活动的德育工作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
德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课程的改革应从实际出发,从适应21世纪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以考生为本、适应考生主动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教育理念。因此部分已经形成学校教育格局的助学组织应根据本校的具体条件和考生的思想实际,创造性地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以确保助学活动中德育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和总任务的完成。
各类社会助学组织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课,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l、与开考计划规定的公共政治课密切配合,把公共政治课作为德育工作的前导。
2、使思想品德教育课成为公共政治课的实践延伸。避免知识化、形式化;力求具体化、养成化和实效化。
思想品德教育课建设中,要抓好三个要素的形成:即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模式的创建与创新;考核方式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思想品德教育应以全面提高考生的思想品德素质为目标,争取教育者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师向全体教工的扩展、由教学领域向生活领域的扩展、由学校范围向社区建设的扩展。
思想品德教育课的建设,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教育改革和创新工作,意义重大。己有相当一批社会助学组织做出了成功的尝试。希望各地努力探索,取得更好的成果和经验。

四、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
社会助学组织在社会助学活动中开展德育工作,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规律和考生的心理特点,在组织机构、教学辅导计划、教师队伍、教材配备、教学方法以及考核标准等方面配套管理,全面落实,使考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在给考生上好专业必考课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丰富多彩、形象生动的德育活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从而引导考生成为具有较强独立思考和自律能力的合格人才。
助学组织应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从政治思想上关心考生,引导考生积极向上。已经形成学校教育格局的社会助学组织,应积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助学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在属地党委和地方或教育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培养自愿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积极分子,使他们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积极吸收他们当中的优秀者加入到党的组织中来。在助学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党员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考生群体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助学组织要加强对学生会等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德育工作领导,保障德育工作实施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应把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的德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帮助和引导助学组织正确开展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把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助学质量好、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助学组织,应给予鼓励宣传和大力支持;把德育工作作为对助学组织考核、评估的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评估制度加强社会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
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管理,对德育工作要常抓不懈,讲求实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助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设立相应的德育及其它一些学习课程,自行确定考核要求及考核方法,并可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明。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育骨干队伍,要切实保证德育经费的投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德育活动,真正把考生塑造成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较好的道德素养,较强的创新意识,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艰苦奋斗精神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本意见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教育形式的全日制社会助学组织,其他各类形式的社会助学组织可参照执行。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可专利性分析

李红军


摘要: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因之,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成为世界范围内讨论的话题,对此,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总体上均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给于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笔者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各公司对其拥有的商业方法软件提起专利保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因此给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对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授予专利,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 可专利性

前 言
自从1998年美国在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1案中确认对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之后,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就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而2000年3月美国亚马逊网络公司(Amazon.com)取得了一项名为“加盟项目”(Affiliates program)的专利(美国第602194号专利)后,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商业界普遍担心获得专利权的公司会利用这一“垄断权”胁逼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知识产权界则认为这一授权严重地冲击了传统的专利法制度。但授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权的趋势没有因为人们的担忧而停止,这一趋势中蔓延到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众多国家。
在我国,2000年9月15日由我国台湾省申请人叶树滋提出的名为“网络视讯购物的方法”的00124805.7号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4月28日由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提出的名为“英特网购物中心服务器及其购物信息提供方法”的01117406.4号发明专利申请以及2002年7月24日由我国台湾省申请人卢彦甫提出的名为“电脑网际网络经营商品销售方法”的00121467.5号发明专利申请,尽管这些专利申请尚未的到授权,但笔者认为,我国是否应该给与电子商务方法软件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由于电子商务方法软件主要表现于计算机程序,因此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这一视角入手,对其专利性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给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首先是由于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足以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进行彻底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或者运营方法,其表现形式是计算机程序,因此这种商业方法发明实际上又常常同时是计算机程序形式的发明;依照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模式予以保护,这种模式的所以被选择的原因很多,其中至少是因为版权保护是自动保护,这意味着计算机程序一旦完成就可以自动得到保护,同时,通过TRIPS等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的客体可以在成员国范围内自动得到保护,这比通过专利保护逐个国家的申请要便捷得多。
但是,版权保护对于计算机程序是有局限性的,版权保护的是一种表达方式,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目的是增强该计算机程序所运行的计算机的功能(或者其他目标)。但对于计算机软件,吸引客户的是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功能上的差别远比表达更为重要。而版权制度恰恰在保护功能这一点上无能为力,因为版权制度仅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权利人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复制,侵权人完全可以避开直接的复制行为,只对权利人的计算机程序的功能进行分析,然后重新编写一个与之功能相同的程序或者竞争的计算机程序,对于这种侵占软件权利人利益的行为,版权制度不能发生任何保护作用。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计算机程序企业中,这种发现计算机程序的功能而通过重新编写程序来避开复制的限制行为是很容易实现的。有关学者的调查结论也肯定了这一点。
尽管计算机程序开发企业可以不公开源代码来保护计算机程序背后的创意和算法,从而使计算机程序的使用人无法通过反向工程发现其中的算法。但是,这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随着开放源代码的呼声越来越高,计算机程序开发企业被迫公开算法是大势所趋,同时,对于大部分程序来讲,只要根据程序的运行结果和实现的功能便可以推测出其数学算法,通过重新编写程序来实现相同的结果或者功能。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作为一种程序,通过版权的模式进行保护并不能带给权利人真正的安全。
其次、由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众多国家已经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给于专利保护,这实际上给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反过来要求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
网络经济无地域限制,电子商务更是跨越时空,这使得传统上专利保护的“属地主义”原则正在面临挑战。美国是网络经济最发达最集中的地区,也是"B to B""B to C"等电子商务模式的发源地。随着大量的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必然对全世界的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微妙而深远的影响。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诉讼日益增加,使得他国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充满法律风险。例如前述亚马逊公司取得了“一点通”(One click ordering)专利,其所覆盖范围实际上远超美国国界,在因特网上,只要经营网络零售业务的公司所应用的销售方法软件表现出与之相同或近似,都可能成为被诉对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虽处于迅速发展之中,但无论是"B to B"还是"B to C"等模式,很多是照搬或模仿美国的商业方法,其中潜在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加入WTO之后,此种风险系数越加放大。
这种风险要求我国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保护上采取与其他国家相同的立场,这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随时注意美国、日本等国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上所申请的专利,从而防范可能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企业在全新的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新的契机,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属于专利客体
在我国,依照《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对方法提供保护。显然,如果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希望获得专利保护,只能通过申请方法发明专利来实现。
然而,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客体的界定,注重的是其技术性,具体地说,该拟专利的客体必须属于技术领域(technical field )、具有技术性质(technical character)、可以解决某个技术问题(technical problem),并必须具有技术特征(technical features)。抽象观念、自然法则、物理现象等不能获得专利,艺术、图像、仅仅是数据和资料的排列的数据库也是如此。
这种注重客体技术性的倾向还表现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定义,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笔者认为,《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界定背离了发明专利客体的主要特征,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突破或者修正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客体的界定。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下的专利权与物权制度下的所有权尽管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利,但两者的制度目的完全不同,所有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进而促进物之利用,而专利权的制度目的在于以公共财富补偿开发人的开发成本并刺激开发人的创造欲望,从而鼓励技术创新,因此,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如何平衡开发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故而专利制度与所有权不同,没有多少道德或者政治制度的色彩,完全是一种技术性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的说,它本身并没有保护什么。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某项发明作为客体获得专利,并不是因为该发明本身的技术性特征,而是因为该发明具有产业上的实用性、该发明的公开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所以社会应当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发明专利的界定在强调发明专利客体技术性特征的同时,偏离了发明专利的制度目的,有逐末舍本之嫌, 应当予以修正,实现从发明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转向“实用性”的转化。
但是,需要特别指明的是,这种转化仅仅是重点的转移,而不是彻底否认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只有具备计算机程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才能成为可专利的客体。纯粹的商业方法与智力活动和抽象思想一样,都不应该给予专利保护,因为专利制度不应该限制人的智力活动和思考能力,不应该限制人类创新的基础和源泉。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构成专利的实质要件分析
在确定一件商业方法软件发明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后,能否授予其专利权,取决于该商业方法本身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互联网地域非地域性,任何商业方法专利权所覆盖的范围都大大超出了一国的本土,谁掌握了专利谁就掌握了电子商务经济的主动权,就控制了现存的或者潜在的市场利益,也就同时掌握了电子商务的未来。因此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它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追求此种利益的最大化和经济扩张正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因此,相对于美国这样的专利大国,我国在授予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时必须提高 “入门台阶”,严订审核标准,以免授权过多过泛而妨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有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高度创新且已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才可授予专利。
(一)、新颖性
新颖性(Novelty)的概念一般都是从反面来进行定义的,即指一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依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对专利新颖性判断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但鉴于电子商务运营无国界的特点,如果仍然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将无法准确判断电子商务方法软件的新颖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新颖性时,应该参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规定,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该专利申请“在世界范围内未以文字公开过、在本国未通过使用而公开的发明,视为具备了新颖性。”
(二).创造性
创造性(Inventiveness),又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依照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专利局的第18次技术会议的一致认识,已被人们实施了的公知的商业方法只能做通常的自动化处理得到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界定,判断某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是通过和现有技术相比较来进行的。因此,在先技术的检索在商业方法软件申请的审查上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是决定一项发明能否通过创造性审查的第一步,然而,“在先技术”资料的缺乏和判断上不统一成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的严重障碍。
就美国目前所授予的商业方法专利来看,这些商业方法本身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存在, 专利权人只不过最先把其应用于网络空间而已,其新颖性与创造性令人怀疑。
同时目前实现“在先技术”的统一标准尚存在困难,尽管商 业方法以前就已被人们使用,但并没有被充分记载,专利局有时很难找到这个领域的文 献;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美国国会通过特别法案,向专利局追加拨款,建立这一数据库,而日本专利局也于1997年建立了一个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在2000年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专利局的第18次技 术会议上,如何实现商业方法软件“在先技术”的高效检索已经正式列入了解决的日程, 三方专利局正在寻求一种可以执行的审查指南以适应三国的专利制度同时也兼顾其他国家。
(三).实用性
实用性(Utility)主要是指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具有实际的效果。实用性应该是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三性要求中最容易符合要求的,因为计算机软件本身带有工具性,一个软件除非是完全脱离实际,无法应用在商业上,否则就应该视为具有了实用性。

结 论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因特网上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给予专利保护,尽管争议甚大,甚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它符合专利制度的宗旨,可以刺激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可专利性。
但是,我们要再次强调的是,在给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同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应当否定纯粹商业方法发明的可专利性,尽管我们认为专利制度不应当局限于对有关技术的发明创造给予保护,但是专利制度毕竟一直是在技术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必然已经带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纯粹商业方法发明与这种制度相去甚远,不能给于专利保护。
参考文献:
Ronald J. Mann, The Myth of the Software Patent Thicket: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in Software Firms, American Law & Economics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s,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