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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24-05-31 08:4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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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充分、真实、及时、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除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环境资源规划及各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由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的统计分析资料。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处理情况,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2、扶贫救灾、优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政策、行政决定、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土地供应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房地产交易情况;
4、生态环境资料、评价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为民办实事计划及实施情况;
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管理情况;
9、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行政处罚中的罚没收入上交国库及管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财政预决算情况;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算情况;
4、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5、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
6、税费征收、减免政策及实施情况;
7、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8、政府投资举办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9、财政预决算、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行业或者专项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办事、服务的结果;
4、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5、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和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变动情况;
6、公务员招考、录用、任命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税费征收、财政预决算和公共资金重点支出项目情况;
(三)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与资源配置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政策、标准、程序等情况;
(五)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六)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
(七)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事先将有关意向或者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其网站群;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六)新闻发布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及政府有关会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衢州政务网或其网站群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衢州政务网或其网站群、本地区的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开,并及时在政府公报上刊载。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或者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或者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填报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书时,应当即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当场提供;
(二)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四)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或者给予指引、帮助。
依前款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因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期限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期限恢复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期限中止和恢复的情况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要获取涉及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专门为申请人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
行政机关可以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规定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二)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程序、方法和有关依法收费的规定等。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形成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发政府公报,公布政府信息,并以赠阅等免费方式向社会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均应备置政府公报,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室(点)、查阅服务热线,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检索、查询、阅读、复制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档案馆等单位为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政府相关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或者该信息完全用于公益目的,经该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汇总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存在差错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或者补充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关自身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不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充有关申请人的自身信息的;
(七)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公开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或者通过向社会开放档案予以公开,也可以采取其他规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需要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出具工作介绍信、身份证明等公务联系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公务协助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第32号令)同时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实施招投标活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市级预选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市以上投资比例占50%(含5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市级预选库内选择为其提供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市以上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市有关部门可以在市级预选库内选择为其提供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建立市级预选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预选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组建预选库;牵头落实预选库管理中具体操作性事项;组织预选库抽取管理系统开发、完善;对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按年度具体实施,并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的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中介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做好中介机构违约事实记录和处理。

  第四条 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选库建立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

  预选库中介机构的数量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上年实际工程量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预选库由工程招标代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等)等两类组成。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设立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工程审计也可以设立分库。

  各工程审计和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可以单独增设重大项目分库。重大项目分库由建库招标评审时排名前若干名的中介机构组成,具体数量由相关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大项目标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划定。

  第七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满足预选库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九条 建立预选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在相关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市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抽取点,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审计委托单位(以下简称“抽取单位”)聘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第十条 聘用预选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抽取。

  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由委托单位按相关规定抽取。

  重大项目分库内中介机构的选用应当体现轮流选用的原则,在同一轮中,分库内中介机构均有且只有一次选用机会。

  第十一条 抽取单位抽取中介机构时,应提供有权部门的项目立项批文,提交抽取申请表,选择抽取方式(具体抽取办法另行制定)。

  抽取结果在市级预选库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抽取单位应通过电脑一次性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可在抽取1家或3家中选择一种方式。选择抽取3家方式的,被抽出的3家中介机构须在系统设置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抽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3家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并结合报价综合评价后确定1家中介机构,放弃确定的,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中介机构。

  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因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单独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重大项目分库中介机构除外)在一个年度内从事中介服务的工作量达到一定限额后,将不再参加当年度侯选。具体限额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当年的工作量、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等因素测算后确定。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抽取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抽取点备案。抽取点应将合同相关内容录入预选库抽取管理系统。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抽取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章 预选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提请监察等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上述情况对中介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向市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选库原则上以1—2年为一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抽取单位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评审的依据,原则上考核排名前60%的中介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预选库。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预选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预选库招投标活动: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内容,为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决策的基础环节。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应进行切切实实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建设银行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包括工业类外汇贷款项目评估。非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改扩建贷款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深度、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报
告内容结构应分别符合本方法所列附件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概况分析
第六条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立项审批单位。
第七条 调查分析项目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第八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第九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条 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年、月);
3、产品主要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产品进口数量及进口主要来源;
5、近三年产品的国内消费情况,包括产品消费总量,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6、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五年以上)产品需求总量,说明其理由;
7、产品出口的可能性,说明其理由;
8、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9、进行产品销售措施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
10、以出口产品创汇偿还外汇贷款的项目,应分析和预测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第十一条 进行市场需求调查预测时,要考虑进口产品和替代产品对市场需求状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起始规模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生产条件与投资区域环境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条件评估。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审查项目建设实施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原材料、燃料来源、产品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2、分析厂址的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3、分析厂址选择是否符合防震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条件的评估与审查。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审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加工工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备品备件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分析原材料、燃料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和工艺技术加工的要求;分析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分析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三废”治理措施,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保

方案。
2、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区域环境的评估与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地区主要基础设施条件,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通信、水电供应等主要交通通讯设施状况及其与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适应程度。
2、调查分析为项目建设、生产生活服务的相关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3、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4、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
5、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是否属于贷款风险投放区。

第五章 工艺技术与设备评估
第十六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八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原材料、燃料、加工对象的适应程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分析项目的工艺设备各工序间的生产能力平衡状况,公用设施、相关配套工艺对生产能力的制约程度。

第六章 基础财务数据的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基础财务数据是制约和影响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审查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项目总投资、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利率、汇率、评价价格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评估价格的选取是进行基础财务数据测算的关键,直接影响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稳妥原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选用的投入物产出物价格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论证。
第二十四条 进行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时,所选用的评估价格分为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和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并采用不同的价格确定方法。
1、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按时价确定,即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期各年可能发生的实际支付价格确定。
2、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在项目计算期各年均采用以建设期末(生产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期相对价格变化后的同一预测价格。
3、对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进行预测时,要考虑其现实价格的合理性、市场供求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对价格变化趋势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之和。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借款利息之和。建设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评估表1)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评估表1.1)。
3、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分析投资估算中有无漏项、少算或人为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分析审查投资估
算是否包括了涨价预备费,是否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期内建筑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由于价格升降而引起的投资增减数额。
确定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价格指数时,以国家计委公布的投资价格指数为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据实计算。
4、流动资金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流动资金需要额可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即一般可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率以及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总额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部分。自有资金分为股本金、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三部分;长期负债分为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三部分;短期负债
分为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
分析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评估表2),并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要着重对其来源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论证分析,并附有权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承诺文件和验资证明。对于拟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进行资金自筹的项目,要附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及其来源的可靠性要进行论证分析。
第二十九条 总成本费用估算与审查。
根据项目评估工作的特点,在项目评审阶段,一般按照成本费用的经济性质对其分类,采用完成全成本法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
1、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租赁费(短期租赁)+摊销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外购原材料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下同),各个生产车间、产品销售部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生产和销售产品,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耗费的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物料消耗等。
外购燃料,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而需耗费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燃料。
外购动力,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需耗费的各种动力费用,包括水、电、汽等动力费用。对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等费用估算审查时,对其价格要作有依据的分析和预测,编制《主要投入物产出物价格选择依据表》(评估表3.1);和《原材料、燃料、动力成
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2);确定单耗水平和年耗总量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而不应留有缺口。
工资,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目评估时,每年的工资总额一般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所需职工总数(劳动定员数)乘以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包括奖金和津贴)而求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并考虑一定比率的
年增长率而确定。
职工福利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职工医药卫生费用开支、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以及其他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总成本费用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折旧法或分类计算。
经有权部门批准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行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一般为3—5%。
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应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评估表3.3)。
修理费,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保持其原有使用效能,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而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百分比可根据经验数据或参考同类企业的实际数据加以确定。
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规定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期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摊销费的计算应编制《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估算表》(评估表3.4)。
租赁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项目评估时,生产经营期的财务费用计算一般只考虑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和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在未取得可靠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可不考虑汇兑损失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生产经营期间的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可采用“滞后计息法”或“分配计息法”计算。“滞后计算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在年末发生,计算出各年的财务费用后再计算当年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分配计息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按季偿还,可视同在年中一次发生。分配计息法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2A— X —(F—S—C)·(1—r)
2
Y=---------------------·i
2—(1—r)·i
式中:
Y——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年利息额;
A——年初借款累计;
X ——生产经营期各年可用于还款的折旧费、摊销费;
2
F——年销售收入额;
S——年销售税金及其附加;
C——不含长期负债利息时的年成本费用;
r——税后利润总额还款的折扣率;
i——借款利率。

其他费用是指构成总成本费用所有科目中,除前述各项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所有成本费用,包括应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其他费用可参照同类企业的经验数据,采用其他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百分比计算。
2、经营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和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以后的全部费用。即: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摊销费—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
3、总成本费用估算和审查,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取费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中,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项目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1+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应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分别按生产经营期各年不同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利用率)进行计算,审查和鉴定产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市场变化趋势,审查和鉴定各种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确定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生产能力利用率时,要有充分依据,应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市场需求及工艺技术等因素变化对生产负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应有充分依据。
项目产出物有外销时,应计算外汇销售收入,并按可实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计入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与审查,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评估表4)。
第三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编制《损益表》(评估表5)。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利润指标计算与利润分配顺序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评估表6)。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
2、《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评估表7)。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订贷款偿还计划,并为编制《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提供相关数字依据。
3、《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评估表8)。该表是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的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货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财务外汇平衡表》(评估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n -t
∑(CI—CO) (1+FIRR) =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计算期。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只有大于或等于项目综合平均资金成本率时,项目才可以考虑接受。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CI—CO) ·at
t=1 t
式中a ——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2%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润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润额
投资利润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利润总额
年平均利润总额=------------
生产经营年数
4、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税额
投资利税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年平均利税总额=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生产经营年数
第三十五条 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内一定期限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计算应贷款偿还期。
1、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他还款资金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而求得,详细计算
公式为:
货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贷款开始支用
当年偿还贷款数
年份+---------------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涉及外资的项目,其国外(境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应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贷款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计算。
对于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在确定了各年的还款资金来源数额之后,除了计算综合贷款偿还期外,还应按各种货款的还款条件计算建设银行贷款的偿还期。
在各种贷款的偿还条件未确定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先贷先还、后贷款后还的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各种来源渠道的贷款资金占贷款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偿还贷款的资金,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八章 银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银行效益评估包括流动性评估和相关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评估。流动性评估包括存贷比率、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公式分别为:
企业存款
1、存贷比率=-------------×100%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存款是指借款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企业存款,它包括结算户存款和其它存款。结算存款户一般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其它存款按企业正常年份的折旧和未分配利润两项的滞留额(企业计划以后年份使用部分)估算。
存贷比率越大,表明以贷引存效果越好。
2、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它是反映综合动态性效果的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为:
回流银行资金现值
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100%
流出银行资金现值

式中:回流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回收、流动资金贷款回收、企业存款、贷款利息回收的现值和;流出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存款支用、存款利息支出的现值和。其计算表格为《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计算表》(评估表1
0)。
该比值大于1,表明从项目投资的起始时点看,其流动性呈“正反馈”效果。
该比值为0.8—1,表明流动性效果一般;
该比值为0.8,表明流动性效果较差。
第三十九条 银行相关效益评估。银行贷款相关效益反映银行从贷款项目中获得的间接好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建设银行掌握行业的动态经济信息;是否有利于密切建设银行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否有利于扩大其它业务发展和机构网点建设;

是否有利于提高建设银行社会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

第九章 贷款风险性评估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性评估是指对避免贷款风险的保证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它包括贷款风险度评诂、贷款信用担保评估、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四十一条 贷款风险度测算与评估。它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是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与贷款对象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系
数)两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规定。在建设银行未颁发统一规定之前,也可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四十二条 贷款信用但保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信用担保企业的担保资格审查,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实力、财务状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测算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企业担保能力数值越小,表明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越强。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估。对担保企业近两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贷款抵押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调查分析抵押对象(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评估审查贷款抵押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选择易于保管、转让、变卖(兑现)及适销适用,质量完好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抵押资产价值、净值、新旧程度等因素,采用清算价格计算抵押物价值。
进行抵押率分析。抵押率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息总额
抵押率=-------×100%
抵押物价值额

第十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四十四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效益,可作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
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投资就业效果指标。
就业效果为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一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的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
第四十八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S—C —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2、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100%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单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
险能力越强。
第四十九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度,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第五十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二章 总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是否必要,经济规模是否合理。
2、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财务效益状况。
5、银行效益与贷款风险状况。
6、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编制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1)。
第五十二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的和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数量的可靠性、真实性,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及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投资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三章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特点
第五十四条 改、扩建贷款项目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时,应对原有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一、企业资信评估是建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改扩建企业的经济技术实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效益、企业资产负债及企业信用程度等状况的综合论证分析。
二、企业经济技术实力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的发展过程和历史沿革。
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计算企业改扩建后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可利用额和流动资金自给率、企业净资产。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自给率=--------×100%
企业全部流动资金
企业净资产=企业总资产-企业总负债

3、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
4、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数量及技术职工结构状况。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内容包括:
1、分析企业领导班子群体素质及管理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经营业绩。
2、企业的产品销售网络及销售人员的推销能力。
3、企业财务、技术检验、岗位责任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程度。
四、企业信用程度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近三年来到期贷款(包括长、短期贷款)偿还的信用状况。
2、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合同履约率和其他经济合同履约率。
近三年实际完成销售合同份数
销售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签订销售合同份数
近三年实际履行经济合同份数
经济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应履行的经济合同份数
五、企业经营效益评估。内容包括:
1、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回报率。
利润总额+利息总额
资产回报率=---------×100%
企业总资产额
资产回报率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2、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销售利润率。
年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额
企业销售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评估。通过编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别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编制《资产负债表》(改扩建评估表1)。该表综合反映企业近三年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用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进行清偿能力分析。
2、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也是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如果资产负债率等于1,说明企业财务经营风险很大,偿债能力小,如果资产负债率大于1,说明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3、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资产流动性大小的评估指标,它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4、速动比率是反映企业偿付流动负债快慢,衡量流动资产中
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大小的评估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存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第五十五条 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企业原有资产的资源,与新建项目相比其效益和费用的识别、计算较为复杂。
二、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有项目”与“无项目”相对应的增量效益与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估指标。
三、改扩建项目的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除遵循一般新建项目的评估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改扩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追加的投资和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若不进行改扩建,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继续使用年限,明显小于计算期时,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按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否则应按重估值计算。并编制《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2)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改扩建评估表2·1)。
2、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改扩建项目所新增的总投资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
进行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改扩建评估表3),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新增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新增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新增销售收入资金率法计算。
3、新增产品总成本估算与审查。改扩建新增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进行改扩建和不进行改扩建两种情况的差别,计算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成本时,应将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分为“继续使用”和“不再利用”两部分,在有项目情况下,不再利用的原有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新增折旧为有
项目折旧与现状折旧的差额。
编制《总本成费用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4)及有关附表。
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改扩建贷款项目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可以分开的(当扩建独立车间,开发新产品时),其新增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为技术改造部分增量。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难以分开计算的,可分别计算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的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量。
进行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时,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5)。
5、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
对改扩建贷款项目进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不增加产量,只降低生产成本的项目,其增量利润为成本节约额。
只提高产品质量,不增加产量时,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利润视为改扩建项目新增利润。
编制《损益表》(改扩建评估表6)。
第五十六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计算与分析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通过有无项目对比,在测算出基础财务数据以后,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二、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改扩建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改扩建评估表7)。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编制改扩建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时,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改扩建项目在改造期间的企业停产损失和减产损失,原有固定资产拆除等清理费用,应作为现金流出。
(2)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3)单纯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改扩建项目,因产品质量改善而提高了产品销售价格,扩大了产品销售量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2、《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8)。该表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摊销费及其它综合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
3、《财务外汇平衡表》(改扩建平衡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三、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一个改扩建项目,进行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计算期各年内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改扩建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n -t
∑(△CI—△CO) (1+FIRR) =0
t=0 t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
t=0
n——项目计算期。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差额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CI—△CO) ·at
t=1 t
式中:at——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折现率的确定办法执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其新增年利润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润总额
新增投资利润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总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流动资金
利用原有固定资产重估值
新增年利润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
-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新增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4、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正常年份内,新增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税总额
新增投资利税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年利税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
-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四、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应计算货款偿还期。
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改扩建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无形资产及新增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它综合效益还款资金偿还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改扩建
项目《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求得,计算表达公式为:
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数〕
-贷款开始支用年份
当年偿还贷款数
+-------------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由于存在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以及各种贷款偿还条件不一定确定,其贷款偿还期的计算处理方法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同。
五、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新增外汇的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六、计算改扩建贷款项目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时,应编制《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10)。
七、进行改扩建贷款项目总结评价时,应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改扩建评估表11)。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属于项目评估工作应用范畴,不在任何意义上修改和解释现行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项目评估人员在应用本办法时,应注意有关现行财会制度、税务法规的修改变化,并加以正确运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19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