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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1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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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第十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五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书报亭设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书报亭按市城市管理局确认的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款式,由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书报经营者负责组织购置,书报亭产权归购置者所有。
第四条 书报亭以销售各类报纸、期刊、杂志等合法出版物为主营业务;可附属经营便民服务项目,具体项目种类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定。
第五条 书报亭经营者须是宿州市城区户籍居民,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与书报亭经营者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书报亭产权所有者负有对书报亭经营者培训、考核和管理的责任,并督促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书报亭经营者应接受书报亭产权所有者的监督、管理,如有不服从管理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有权收回书报亭的经营权。
第八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为所属书报亭组建专职配送队伍,并按照“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的原则建立健全配送服务体系,确保报刊最快速度上亭销售。
第九条 书报亭经营者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随意扩大经营服务项目和范围。严禁商品亭外经营。
第十条 书报亭经营者应当爱护书报亭,不得擅自改变书报亭原定位置;应当保持书报亭外形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应当保持亭内报刊杂志陈列有序,环境整洁卫生,亭外无乱设摊、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应当定期对亭体进行清洁,保持亭容亭貌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书报亭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亭和周边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对书报亭的亭容亭貌及其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进行检查。书报亭经营者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依法解除与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及市容环境整治需要,需迁移或拆除书报亭的,市城市管理局提前一个月通知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书报亭经营者,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政府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 资 |基| 职 务 工 资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台 长|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 台 长|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此表为正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副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副台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科级和副
科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和副台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地震台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十| | | | | | | | | | |十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
高级工程师|4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 程 师|40|100| 91| 82| 73| 65| 57| | | | | |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57| 49| 42| 36| 30| |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 术 员|40| 42| 36| 30| 24| 18| | | | | | | 82| 76| 70| 64| 58| | | | | |
---------------------------------------------------------------------------------------------------
地震台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 |42|36|30|24|18|12| 6| | | 89 | 82|76|70|64|58|5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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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
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