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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2:4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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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8〕50号 2008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完善我省节能减排统计考核制度,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设区市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2夯实基础,依法统计。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各级要重点抓好“双百”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基层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健全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3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我省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品种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逐步完善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逐步建立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调查。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经济运行处(河北省煤炭运销联合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提供全省及各设区市数据,省际间数据由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反馈。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和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石家庄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取得。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完善成品油流通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购进量、购自省、设区市外,销售量、售于省、设区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逐步完善。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和设区市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和设区市间输配数量,由河北省电力公司及设区市供电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调查频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农户生产用能。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法人单位由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农户生产用能由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量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对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所占比重较大,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样本单位能源消费资料推算其总体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反馈分省和分设区市数据。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路运输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城市公交、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

调查方式:典型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提供全省分辖区市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数据;省统计局负责对不同类型样本车辆能耗情况的调查,推算公路运输能源消费总量。

水上运输和港口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燃料油、电力、煤炭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港口。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交通厅港航局共同组织实施。

城市公交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天然气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设区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双百”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列入节能减排“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各设区市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县(市、区)建立季度、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核算制度,逐步建立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级要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监测“双百”企业和“双三十”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罚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省政府负责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112家国家节能重点企业和109家省节能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百”企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所辖县人民政府(包括扩权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率指标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双百”企业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双百”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设区市和“双百”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要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确定年度的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对“双百”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负责督导、协调、审核,各设区市统一将辖区内“双百”企业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双百”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双百”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等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双百”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表1:



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5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8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6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1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双百”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察(测)计划,2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完成70%到80%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章等,2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年
度计划节能指标为依据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表2:


“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4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2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0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双百”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2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2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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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在平反纠正冤错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来在定案处理时将其人事档案也归入了诉讼卷内,现案件已平反纠正,人已恢复或重新安排了工作,有关单位索要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为当?”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时,需要从其人事档案中了解本人的历史或受过什么奖惩时,可以摘抄有关部分附卷,而不应当将其全部人事档案或从中抽出部分归入诉讼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78)法办研字第19号《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应予归档保存,不应销毁”的精神,我们意见,对诉讼卷内的人事档案(包括从人事档案中抽出的部分),应退还原单位,不应继续保存在诉讼卷内。如已平反纠正的人员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将其人事档案转给现在接收工作的单位保存。今后,法院在审结案件时,除摘抄有关部分附卷外,一律不要将其人事档案归入诉讼卷内。
当否,请批示。
1978年12月12日




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

陈桂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在具体运作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一项工程的具体实施需要首先领会设计意图,同样,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也需要首先明确这一制度的设计思想,确定其作用和功能定位。本文拟考察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制约监督系统中的定位,并对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立法者设计这一制度的理念变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是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宏观认识前提。

一、民事诉讼之制约监督系统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定位

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督系统作为一种制衡与约束机制,旨在通过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与相互作用,建立科学的诉讼结构,防止和纠正诉讼上的各种偏失与错误,从而实现诉讼公正。制约与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即制约与监督的途径、方式和内容不应当限定于某一个方面,否则这一机制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

(一)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之内系统与外系统

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督系统首先区分为内系统与外系统。所谓内系统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制约与监督系统。制约与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包含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制约与监督系统体现了法院与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它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以及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等方面。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的外系统即来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外的组织和人员对诉讼活动的制约与监督系统,通常被称为社会监督系统,此种监督系统,主要包含党政监督、新闻监督、法学家监督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需要特别指出,外系统作为来自社会并对诉讼形成的制约与监督,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对法官的制约和监督,而应当理解为对诉讼中各主体活动的全面制约与监督。因为法官的行为在诉讼中尽管是主导的方面,但不能代表诉讼活动之全部,影响诉讼公正之因素除了法官的行为外,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因素。

(二)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之自系统与他系统

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从法院组织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系统与他系统。法院组织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称为制约与监督之内系统,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制约与监督,以及法院自身各部分之间和不同人员之间的制约与监督。研究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的自系统,实质上就是从民事诉讼制约与监督的视角,研究法院组织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法院组织各级别、各部分之间的工作关系。狭义来说,自系统是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研究内容,但与诉讼关系极为紧密,以致我们研究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决不可忽视这一重要内容。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的他系统是指法院组织及其人员与诉讼的其它主体之间的制约与监督。

(三)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机制之职能化、程序化系统与非职能化、非程序化
系统

民事诉讼中各种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一些方面规定了特定主体在诉讼上制约与监督其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建立了法定化的制约与监督关系,可称之为制约与监督的职能化。这种职能化的制约与监督多被赋予程序操作的规定,以便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可称之为制约与监督的程序化。法院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监督(自系统)以及法院与其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制约监督(内系统),是职能化、程序化的制约与监督机制,除在法院组织法上和民事诉讼法上有职能化规定外,还在民事诉讼法上实现了程序化。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的外系统,通常在法律上未作规定,但是这种社会监督机制的实际存在却是诉讼程序民主化乃至法律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其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的特点不仅不影响它存在,反而成为其生存的基础。


首先,职能性、程序性规定具有难以避免的盲区。其法定化、规范性的特点,决定了不同角色之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时间、方式、效力等)实施制约和监督,这就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法律规定失当,决定了职能化、程序化制约、监督系统的失当,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不断完善,但永远不可能达到至善至美。其二,法律规定即使是完善的,依据这种规定所实施的制约与监督同样也不会是万能的。举例来讲,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出上诉,这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制约法院的法定手段,时限的规定确是必要的,但是,超出时限这种制约手段便不复存在,如果判决确有失当,上述这种制约手段就难以发挥作用。由此两点可以看出,职能化、程序化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具有必然的“盲区”。而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的制约与监督不受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自身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对诉讼中的各主体进行监督,并对将来的诉讼发生影响。


其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职能化、程序化制约监督功能也具有局限性。民事诉讼中一个主体对另一主体的职能化、程序化制约与监督是通过特定的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其功能的发挥,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个人价值取向、认识能力乃至情绪、偏好的影响,其偏差可能导致制约与监督本身失之公正。另外,职能化、程序化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评价角度具有单一性,其依据只能是现行立法,职能化、程序化制约、监督机制的功能也只能是保证诉讼中各主体、角色的行为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这固然可以起到保障诉讼公正的作用,但是,符合现行法律所意味的公正与社会所需要的公正,是不能划等号的,因为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并不同于正义,有时甚至可以说法律是不正义的,即使如此,职能化、程序化制约监督主体也只能据此去“矫正”被制约、监督者的行为,这是一种缺陷。而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的制约、监督机制,是通过非特定的主体即多途径的社会方面来实施的,广泛的社会监督具有多元的评价角度,不受个人认识能力和偏好的限制,因此这种制约与监督总体上反映和实现社会所需要的公正。


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职能化、程序化制约与监督系统,虽然为诉讼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常规化的保障机制,但这种机制并非十全十美,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的制约、监督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不足,因而成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通过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系统的分析,可以大体上确定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地位与作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属于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之内系统,因此,它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诉讼上的权利去实现监督功能;从法院组织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属于民事诉讼制约监督之他系统,因此,这种监督是在法院之外设置一种平衡器,约束法院;民事检察监督属于职能化、程序化的制约监督系统,法律首先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专门职能,同时也对这一职能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这种监督尽管不能取代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的制约监督系统,但是其运作却由于具有法律上的保证而更能直接地发挥作用。

二、维护竞争和垄断利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
讼的宗旨

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之后的法国。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在创建的早期,其适用是有较大局限的。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各国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作为制定法律政策的基础。在民法方面,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法家们还从“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等理念出发,以抽象的个人自由作为法律的具体标准,极端地奉行“个人本位主义”。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法方面肯定了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国家不加干预的原则,即处分原则,以此作为实体法的“生命形式”、“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语)。当时出现了很多反映这种法律政策的法谚和口号,例如:“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人”、“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法律禁止法院超越原告人请求限度”、“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国家最小限度干涉”等等。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只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唯有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处分排斥国家干预,使检察机关只能发挥微小的作用,这种状况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要求,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法自由,便不利于形成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又反映了资产阶级同时认识到上述自由也不能毫无限制。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者,必要时需要代表公益对民事诉讼进行参与、监督乃至适度的干预。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