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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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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税函[2011]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年报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你办,请审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57,传真:010-63969875)。
  一、 概述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作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系统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决策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评议和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落实行政听证制度,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是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公开机制。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推动简政放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三是大力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到岗、风险防控到岗、制度建设到岗、政务公开到岗,逐步建立职能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狠抓工作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做好结构性减税等税收政策的公开工作。坚持对重要税收政策实行文件制定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特别是对涉及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均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发布。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税收政策文件164件。国家对外签署的95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也均由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做好对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公开工作。组织人员编写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发布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还及时清理公布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积极推进财务预算公开。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各省税务机关切实加大了财务公开力度,对预算编制及执行,基本建设,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四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在《中国税务报》开辟“政府采购专版”,开通“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页”,开发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2010年,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93个。《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版全年共出刊23期,发布各类新闻、专论、政策法规和采购信息209条;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中标、政策法规、采购动态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16779条,切实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公平竞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全年发布政府公开信息558条。其中,税收政策信息164条、政府采购信息93条、人事任免信息55条、其他类信息246条,制作信息公开栏目13个,意见征集3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利用网站解答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全年共刊出税收热点问题32期,解答了纳税人问题317个。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特点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内容涵盖了税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机构职能、行政决策、法规政策、行政职权、行政执法、社会服务,以及其他工作的7大类19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政府信息。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是:对外突出税收执法重要环节和公共服务环节;对内突出人事管理敏感部位、财务管理热点事项和行政管理重大决策。
  (二)主动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窗口作用。按照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税务网站群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计划规划、人事、财务、政府采购等重要信息。同时,推进税务网站标准化建设,统一税务网站界面,规范税务网站服务内容,规定信息公开作为税务网站必设的一级栏目,方便网民查找、阅览有关信息。
  二是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为纳税人提供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或短信服务。为提高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了统一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工作,正在进行试点。
  三是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的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公文起草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该选项在拟稿时必选,办理过程中可以修改。对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成文后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外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四是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连续19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编辑出版了“五五”税收普法丛书,坚持每年开展税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宣传品牌。同时,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运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税法宣传作品,并在各类媒体上展播优秀作品。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45件, 答复369件, 由于相关省市12月下旬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正在办理过程中,故有76件结转下年答复。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受理24件,申请信息均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予以回复。各省(区、市)国税系统36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6件,答复293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因素的12件按《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结转下年答复的73件。各省(区、市)地税系统34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5件,答复52件,结转下年答复的3件。(详细情况参见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中,仅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检索等费用共计297元。同时,对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其他各省(区、市)税务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未减免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9件,办理9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纳税人不服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复议申请3件,办理3件。各省(区、市)税务局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6件,主要涉及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法人代表等信息的公开问题。其中,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5件,办理5件,其中1起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深圳市国税局受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行政复议1件,办理1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被提起行政诉讼的1件。主要事由是纳税人不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答复内容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或有瑕疵的情况。(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同时,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活动,调整完善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探索微博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等制度进行修订、汇编,核定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考核。同时,把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3.doc

  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4.doc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并请颁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并请颁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并请颁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我市广告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促进生产、扩大交流、指导消费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广告工作无章可循,经营广告的单位各自为政,在广告内容、广告设计和广告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
些混乱现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克服广告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使广告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和用户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我市的广告行业进行一次整顿是十分必要的。整顿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要求在
九月底以前完成。关于建立广告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问题,由市编委研究解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并请颁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广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草拟了《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和《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现报上,请批示。

天津市当前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全国广告工作会议提出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整顿广告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当前广告及广告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情况及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我市广告事业也相应发展起来。截止一九八一年底,共有专营和兼营的广告经营单位六十六户。从业人员八百五十九人,广告费收入九百万元(其中外汇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利润一百四十万元。上缴税金四十五万
元。实践证明,广告在沟通产、供、销活动,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广告经营单位各自为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广告用语庸俗、缺乏实事求是精神。天津海河化妆品厂曾在“天津广播电视报”连续数月刊登“洁丽牌”头油、“蓝天牌”珍珠霜广告,自诩“独特”“名牌”,“有口皆碑”;天津手表厂在电视广告上吹嘘海鸥表“出类拔萃,登峰造极”,都缺乏实事求是精神。
其次,以美女做画面的广告充斥街头。据调查,我市共有一百零二块路牌广告,大部分是以女人为体裁的画面。天津橡胶工业公司为推销橡胶制品,在路牌广告上画一身穿游泳衣的女人侧坐像,群众反映很大,影响很坏(现已拆除)。
再次,在广告经营上存在单纯业务观点。有的只顾招揽业务赚钱,不问广告内容。“天津广播电视报”对河北省献县曙光电褥厂生产的电褥子、河北省电话机厂生产的磁疗表和磁疗胸衣的广告,做了过分的宣传,使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此外,在招揽广告业务上,也存在着互争生意,互挖墙角的现象。这些问题,虽然是在前进过程中产生的,但必须引起重视,加强管理。
二、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的精神,对广告管理工作进行整顿。
整顿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端正经营思想,纠正单纯业务观点,树立对消费者负责的作风;加强领导,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克服单纯为了赚取外汇多头对外,互争生意,互挖墙角的不良倾向;提高广告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扬民族风格,克服广告设计中庸俗、低
级、丑恶等不健康的现象;纠正随意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观瞻,影响交通的混乱现象;广告设计、制作和提供广告场地的单位,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任意要价、多头收费。
整顿的方法是以自查为主。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已发布过广告的刊户,要认真学习《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制定的《整顿广告工作意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提出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
领取经营广告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广告业务。
同时,清理外商在津发布广告的合同。清理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间、广告内容、图像、用语、发布方式和设置地点,以及收费标准等。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发布;某些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与外商协商修改;有损国家主权或民族尊严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和市进口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再行处理。已签订的广告合同或协议书尚未执行的和正在进行谈判的,如不符合规定,应停止执行和谈判。
三、根据统一管理、分口经营的原则,改进我市广告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我市现有两个广告公司,一是隶属于市文化局天津工艺美术设计院的“天津美术广告公司”,以经营路牌为主,现有从业人员一百一十人。二是隶属于市外贸局包装装璜公司的“天津广告公司”,从业人员十人,根据一九八二年五月市进出口委以(82)津进业68号文批复,与外贸
局商情调研处合署办公,对外称“天津广告公司”。但是从我市广告的类型来看,有路牌、期刊、霓虹灯、橱窗、广播、电视等十余类,同时广告刊户又有国内和国外之分,因此任务很重,现有的两个广告公司,目前无力承揽全部广告业务。为了不影响广告事业的发展,拟本着统一管理,
分口经营的原则,按下述意见办理。
第一、广告刊户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发布广告时应附送: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语言文字表述、形象、画面设计的审查证明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路牌广告,因涉及市容观瞻,反映我市精神文明,应由美术广告公司统一经营。经与市文化局研究,同意将美术广告公司改为市文化局直接领导的企业单位,进一步充实力量,以适应我市广告事业的需要。路牌场地的安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制订使
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在车站、码头、机场内外及市内主要街道,高大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内容、形象、画面设计、语言文字表述等,广告经营单位均要事先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三、天津美术广告公司可以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天津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可以代理国内同行业的广告业务。对于不具备兼营广告条件的单位,其广告业务由美术广告公司承接,统一审查分配。
第四、对外商广告业务,要加强管理,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目前我市有天津广告公司、天津日报、电视台三家经营外商广告,各自有联系外商广告业务的渠道。由于天津广告公司统一经营外商广告业务尚有困难,除天津广告公司应尽快充实和配备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商情和审查外商
广告设计和内容的专业人员外,目前天津日报、电视台、天津广告公司仍可分头承揽外商广告业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能刊登、播放。
第五、霓虹灯广告,应本着节约电源、美化市容,从严控制的精神设置。今后凡新装和改装霓虹灯广告,应先送市邮电局、电力局审查后,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超过十五平方米霓虹灯广告的设置,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具核准证明。
第六、邮寄广告和印刷广告的投递和印刷,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否则邮政局不予投递,印刷厂不予印刷。
第七、为了加强对展销会、运动会、样品说明书、馈赠品及其它形式的经济广告的管理,由各主办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按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八、广告业务收费标准,应由市物价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管理。
四、关于加强广告管理机构问题。
广告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管理任务很重:
第一、贯彻《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二、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对广告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办理日常开业、歇业、变更手续。
第四、对广告刊户出具营业执照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名牌商标证明。
第五、处理广告工作中的纠纷和违法事件。
第六、接受和处理群众对广告违章、违法案件的检举、揭发。
第七、组织广告经营单位经验交流,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广告工作水平。
第八、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我们意见,本着精简的原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增加编制四人,与商标管理处合署办公。和平区、河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增加编制四人;河西、河东、南开、红桥、塘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增加编制三人;四个郊区、汉沽、
大港、五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增加编制一人,是否建立机构,由我局再与区、县政府商定。以上共需增加编制三十八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有益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以及利用其它形式发布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天津市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广告刊户的管理
第四条 广告刊户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发布广告时,必须持有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要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和对广告内容、语言文字表述、形象、画面设计的审查证明。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劳务、服务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二、社、队、街道、校办企业,要持有营业执照和区、县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证明;个体经营者,要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证明。
第五条 广告刊户申请发布医药、医疗器材、食品、计量器具和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以及使用注册商标、标明质量标准或获奖产品的广告时,除持有第四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分别附送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广告刊户申请发布广告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三章 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一切专营、兼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均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专业广告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的手段、资金、场所和制作设备;
二、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艺术、技术水平的设计和制作人员;
四、了解市场商情,能够接受刊户和用户的咨询。
第九条 申请登记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
二、具有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
三、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力量。
第十条 申请登记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惯例;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国内外市场情况和能够审查外商广告的专业人员;
三、了解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
第十一条 专业广告公司可以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可以代理国内同行业的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电影院放映的幻灯广告由天津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一经营。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均须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证照(专营和代理单位发给营业执照,兼营单位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开业。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均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每日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广播总时间的百分之六;电视台每个频道每日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百分之八。不得中断节目播放广告。
第十六条 各种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八分之一;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三分之一;各种期刊内页不得刊登广告;政治刊物不得刊登广告。
凡刊登广告的报刊、杂志、读物等,由经营单位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备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单位承揽业务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查验广告刊户的各项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要端正经营作风,不得以给个人回扣、酬劳费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应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要与广告刊户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章 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条 广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
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
四、有诽谤性宣传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各种广告的设计,应做到真实、简明、美观、大方,必须真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适合我国情况和民族习惯,不得使用夸大和诽谤他人等不适当的语言。
第二十二条 商品广告应尽可能注明销售价格;削价处理的商品要注明原因,标明原价和调整价。试制和试销商品也应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场地的安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化,制订使用方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风景区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十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主要交通干线、繁华区高大建筑物设置广告的内容、语言文字表述、形象、画面设计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霓虹灯广告的设置,应本着节约能源、不影响电信线路、通讯设施和高压输电线路、电网输电设施的原则,从严控制。申请新装和改装霓虹灯广告,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先送市邮电管理局、电力局审查同意后,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超过十五平方米的
霓虹灯广告要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承制霓虹灯广告的单位,在接受业务时,必须查验广告刊户主管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凡以样本说明书、馈赠形式和在各种类型的展销会、运动会内设置、张贴广告,以及以其它形式发布的广告,主办单位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种邮寄广告,均需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广告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委员会制订的标准执行。在未规定统一标准前,暂按各广告经营单位现行的标准执行,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案。
非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调价和涨价。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场所内设置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由场地管理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在街道两旁设置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费的百分之五。

第五章 外商广告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要遵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的外汇结算,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在中国银行开设帐户,统一结算,按规定合理分成。
第三十四条 承接外商广告,必须与外商签订广告合同;代理广告单位承接外商广告,要事先征得承办广告单位的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特殊需要,对外商广告可临时复盖或移动。
日刊和电视台对同一内容的外商广告,不得连续刊登、播放。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路牌、灯箱广告不得超过一年;橱窗广告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签订三年以上的外商广告合同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不得将我国的土地、车站、码头、建筑物、空间和一切公共设施、场所租给外国广告商。
第三十六条 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下列外商广告,须持有以下证明:
一、科学技术交流和贸易方面的产品展销会广告,凡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组织的,须有国家科委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证明;由我市各局、委、办组织的,须有市科委和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证明。
二、外国和港澳地区在津企业和办事处开业启事等广告,须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在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时,要分清广告刊户、广告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教育不改或虽属初
次违反,但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广告经营单位,没收该项广告的全部所得;对广告刊户处以广告费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广告刊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广告刊户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广告经营单位知道虚假情节而发布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帮助刊户弄虚作假的
,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广告业务的,要取缔非法经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五、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责令暂停营业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限期拆除,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必要时,处以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单位负责。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广告经营单位,没收该项广告的收入;对场地管理单位没收该项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收入,并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十、承办外商广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除勒令其中止合同,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十一、广告刊户的上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机密的,要追究广告刊户和经营单位经办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盗用他人的技术证明或商标发布广告者,对刊户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广告经营单位负有连带责任的,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所有罚款均由被罚单位主动交付,抗拒不交的,加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群众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人和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对检举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劳务:指提供商品托运、建筑承包、技术措施等。
服务:指饮食、理发、浴池、洗染、旅店、旅游、安装、加工、修理、出租等。
广告刊户:指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
专营广告单位:指专业广告公司。
兼营广告单位:指在其主营业务以外,利用本身条件经营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
代理广告单位:指为刊户、专营广告单位、兼营广告单位办理广告业务,而不直接制作或发布广告的单位。
混同商标:指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的,与外地同类同组产品相同的商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8月25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4号


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工作,提高局网站栏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设的精神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我局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局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五条 局网站按照我局的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设置主站、局领导子站、各司(室)子站,并与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链接。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局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局机关各司(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局网站主站相关内容的审核和本司(室)子站内容收集、编辑、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
局领导子站的内容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局办公室和局领导主管的司(室)共同负责。
第七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承担局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对局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局网站的信息进行汇总、编辑、送审并更新。
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局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并做好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第八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方式如下:
(一)信息报送。信息报送是指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或指定的电子信箱向局网站报送信息,供局网站选用。
(二)网上抓取。网上抓取是指通过内容采集系统从各有关单位网站上自动抓取已公布的信息,经编辑导入局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子站模式。子站模式是通过统一网站平台建设,使各部门拥有独立的信息发布窗口,实现各部门政务工作与网站工作的有机结合。子站建设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
(四)栏目共建。栏目共建是局网站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建设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栏目共建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五)网站链接。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主页与局网站链接;栏目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重要栏目与局网站的相应栏目链接。各单位新增链接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报局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局网站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由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送审,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送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测绘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测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合作和工作情况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测绘重要政策、重大测绘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测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涉及重要人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按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经相关司(室)审核并由司(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
涉及国家测绘局行政管理职能、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重点从政治上、政策上和提法上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主动将应当公开政务信息上网发布。机关各司(室)要不断充实和及时更新本司(室)子站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须在局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局网站,重大事件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对重大事件信息应当在接到审核稿件后2小时内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司(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子站设置以及具体栏目提出调整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管理信息中心调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网站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网站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信息意识,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网站信息员对编报的信息应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核对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局网站上报送和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及时举办内容保障工作的相关培训,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上网量、时效性和访问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局领导并通报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根据网站信息员的工作成绩,评选出年度优秀网站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栏目名称 保障方式 保障部门
政务公开 机构概览 部门介绍 部门职责 报送 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理位置
局长之窗 局办公室
内设机构 报送 局办公室
地方测绘部门 报送 各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直属单位 报送 各直属单位
测绘社团 报送 各测绘社团
通知公告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
测绘要闻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测绘报社
工作动态 报送、网上抓取 测绘报社、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
规划计划 测绘规划 报送、网上抓取 局规划司、局国土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年度工作要点 报送 局办公室、局国土司、局财务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党办、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报送 局行管司
部门规章 报送 局行管司
重要规范性文件 报送 局各司室
地方性法规 报送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解读 报送 局各司室
法制宣传教育 报送 局行管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报社
人事人才 干部任免 报送 局人事司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考录 报送 局人事司
公务员法学习
测绘人才 专家管理 报送 局人事司
职称管理
教育培训 有关政策 局人事司
培训动态
注册测绘师 有关政策 局人事司
政策释义
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政策 报送 局人事司
鉴定机构
特有工种(职业)目录
财政公开 采购与招标 报送 局财务司
专项经费管理 报送
财政预决算 报送
价格与收费 报送
测绘监管 资质管理 有关政策 报送 局行管司
甲级测绘单位 报送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 报送
地图监管 监管动态 报送 局成果司
相关文件
行政执法 局行管司
质量监管 工作动态 报送 局国土司
质量公告
检验/检定机构
信用建设 局行管司
测量标志管理 报送 局成果司
基础测绘 项目管理 报送 局国土司
测绘基准体系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遥感资料获取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数字中国建设
标准计量 标准公告 报送、链接 局国土司
标准目录
标准化组织
计量管理
测绘学名词
测绘成果 成果管理 报送 局成果司
成果应用与推广 成果分发服务 链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应用实例 报送 局成果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行业单位
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报送 局成果司
地理信息审核公布 报送 局成果司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 报送 局成果司
数据共建共享 报送 局成果司
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相关文件 报送 局成果司
版图知识
测绘科技 科技创新体系 报送 局国土司
信息化测绘体系 报送 局国土司
科技项目管理 报送 局国土司
科技成果推广 局国土司
测绘科普
交流合作 外事管理 报送 局办公室
双边合作
多边合作
港澳台事务
相关站点链接
党建工作 党建园地 报送 直属机关党委
青年之友
廉政之声
职工之家
精神文明
专题专栏 报送 专题涉及各有关单位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报送 局办公室、局行管司
表单下载
在线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政务信息报送系统 链接 局办公室
测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地图远程审查系统 链接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在线咨询 共建 各有关司(室)
地图服务 浏览与下载 报送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地图服务网站 链接、共建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地图出版 链接 各相关单位
信息查询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查询 报送 局成果司
测绘标准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大事记查询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测绘科技成果奖励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计量检定员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测绘行政执法证查询 报送 局行管司
公文查询 报送 局办公室
下载中心 行政许可附件、重要规范性文件附件、测绘统计、软件、其它 共建、链接 局有关司(室)
网站地图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成果分发 链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测绘统计 统计法规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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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业务规划、方案等 报送 局有关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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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 局领导 共建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内设机构 局行管司、局外事办
法律法规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年度要点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重要活动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联系我们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