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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2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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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

  (一)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做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二)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经营活动,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三)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二、进口网络音乐内容审查

  (四)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指原始版权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网络音乐产品。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六)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须符合以下规定:

  1.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合同(协议)应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应注明在经过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七)进口音乐产品报审进口网络音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进口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审歌曲的原文和译文歌词(电子版);

  4、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内容审查需的其他材料。

  (八)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程序。

  1.进口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软件”(以下简称报备软件,下载网址:www.ccnt.gov.cn)进行报审,按照“报备软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到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的纸质文件、CD等材料挂号寄至文化部。

  2.报审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批准单》,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对内容审查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通过“报备软件”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进行申请,文化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九)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授权期满后需再次进口的,须重新办理进口手续。授权期内决定终止进口的,进口单位须报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十)对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国内进行转授权时,须由原进口单位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被授权的经营单位不再另行报审。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转授权备案申请表(电子版);

  2.文化部原批准文件(复印件);

  3.被授权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执照(复印件);

  4.转授权合同(协议)(复印件);

  5.报备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一)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三、国产网络音乐备案

  (十二)国产网络音乐作品实施备案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正式运营后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十三)经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产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备歌曲的歌词(电子版);

  4、国产网络音乐使用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备案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四)国产网络音乐备案程序。

  1.经营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报备软件”进行报备。相关信息按照“报备软件”的提示要求进行填写,并上传至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纸质文件、CD等材料的,挂号寄至文化部。

  2.备案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表》。

  3.对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乐产品,经营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出版物版号,文化部核实后予以备案并简化备案程序。

  四、规范网络音乐经营行为

  (十五)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音乐内容的自审自查。经营单位提供网民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要加强审查,保障其合法性。

  (十六)经营单位须在网络音乐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不得擅自变更经文化部批准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名称等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增删或变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

  五、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监管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管理,对运营环节中的音乐内容要及时跟踪监管,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福建省某基层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案件的思考

作者:叶晓春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这就造成了有的基层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感到很棘手.由此,对于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基层法院就有自己的考虑.本文拟就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介绍:(A为原告,B为被告)有一碉堡,建于解放前.1952年土改时,人民政府将该碉堡确权给A.1975年A将该碉堡借给B使用.直到2004年冬A之子在碉堡西侧围墙养鸡鸭,被告凶暴地踢开围墙并说碉堡是被告所有.于是A起诉至当地法院.A的诉讼请求:确权给A并判令B及时返还碉堡.法院于5月10日开庭.

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

A的诉由 1 证据----县财政局1952年土改时确权登记 (人民法院已经调取其复印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的第53条规定,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

3 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B的抗辩理由:使用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

三、关于本案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1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所有权的民法原义

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财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除所有权标的物灭失,所有权变更外,可以推定所有权永久存续.如果将财产所有权适用诉讼时效,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失去了根基.

2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是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唯一法律依据。.如果将其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将丧失,物权登记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不符合我国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是稳定财产关系. 所有权明确与否是判断财产关系稳定与否的标准.而本案财产关系明确,本身就具有诉讼时效所追求的稳定性,它没有必要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了,就违背了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4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初宗.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法定权能,是不可分割的四项基本权能.对任一权能的侵害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如果这四项权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话,那就等于否定了所有权制度,这自然就动摇了我国所有权制度. 这样《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就成了有名无实的虚设.这在目前法治状态下的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5从法院裁判的特点来看,本案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 法院裁判的特点: 支持原告=否定被告 否定原告=支持被告, 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是对“是”与“否”的选择.本案中,我们假设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这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 而法院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就等于承认了取得时效在我国的适用,因为被告抗辩的唯一依据是他对诉争之碉堡使用超过20年.但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立法上都不承认取得时效.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的裁定在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法律上依据,所以在前面假设的前提下法院的这个裁定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因为这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 通过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的比较也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上的救济权.法学界通说认为,与相关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和处于被侵占状态的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是司法界的通常做法.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五)上市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应当将从事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参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意见;
  (三)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与重大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经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根据审计事项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和工作证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盘存资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本单位或权力机构的审计报告,并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组织, 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内部审计协会可以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检查、考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