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0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劳社法〔2007〕5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决算、资金安排;

(五)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六)指导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促进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的,按照本机关厅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九条 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厅长办公会议规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实行预期效应的预测。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和劳动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八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厅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要求,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单位)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纪检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厅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机关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发现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厅长办公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本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事项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的新要求,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城乡一体化、经济国际化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城、现代产业城、生态宜居城、和谐幸福城。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供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在市长、副市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切实改进经济引导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制度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辖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颁布、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并在文件颁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做好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如在审查中发现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或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强化工作效能与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市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市政府交办或市领导批示的事项,各辖市、区政府和各政府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严格行政问责制。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对重大决策和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政令畅通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辖市、区政府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市、区政府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信息;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各级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调研、协调和讨论,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审计、法制部门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必须报市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辖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市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人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五十二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党派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文件、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的事务和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政,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领导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市长、秘书长,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以上所有请示报告和请假都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备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范2009年市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定2009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9年安排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入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为主,奖励或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的市直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三)在市直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在市直税务部门登记纳税,2008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无不良缴纳税收记录。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与额度:

(一)中小工业类企业,指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1)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2)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或我市民营企业30强、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类)称号的企业;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

(4)符合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5)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类企业,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1)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第八条 已获得当年省的贷款贴息支持或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上述的支持范围,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项类型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直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其中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底,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底。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材料: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度纳税凭证(国、地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2008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企业与银行贷款合同及有效划账凭证、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已获得相关技术资质、发明专利、名牌、名标的企业请提供政府或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企业将上述材料向市经贸局申请并验收后,提供正式材料文本一式四份,有关申报表格(1—3表)可到市经贸局索取。

第四章 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每半年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按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有关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申报计划终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扶持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暂定为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