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3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6〕31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决定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9月18日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http://www.zjkjt.gov.cn/admin/xgxz/see.jsp?xwxh=1&tablename=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关系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培养人才质量的根本问题;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大量发展,师资严重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奇缺,且无稳定来源;中专学校今后改招初中毕业生,需要补充大量文化课教师,专业教师知识老化,也亟需更新;技工学校的各类师资普遍不足。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教
学工作的要求,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系统,着力解决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来源,应多渠道解决,其中理论课教师主要依靠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解决。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设置职业技术师范班、专业或系,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
高等师范院校,应根据学校师资、设备等条件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担负起培养部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师资的任务。
各类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师资培养中心担负培养空白、短线专业及需要量大的通用专业师资,同时成为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的中心。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的文化课教师应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根据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占高中阶段学生的比重和所设课程的需要,按比例从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由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
门负责落实。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部门负责配备。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计划、人事部门在所属有关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为了尽快解决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问题,当前高等专科学校(含现有职业大学)要用主要力量来担负专业课
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中央部委在地方的高等院校也要担负为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的任务。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师资需求,由国家教委负责协调,通过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解决。
国家教委要在研究生的培养和分配方面对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支持。对于技艺性强、国内基础薄弱的专业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要纳入留学生派遣计划和国际交流计划解决。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开设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于学制三年的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进行二年师范教育和专业培训;对于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中专毕业生,进
行一年半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的训练。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专科证书分配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对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学生均应享受师范生待遇。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留,经过教育学、教学法和培训后任教。
近几年,为解决专业教师的急需,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主管分配大专毕业生的部门,要从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中划出一部分指标,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截留。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培训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条件的其它高等学校承担。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资培训中心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承担。各校承担的培训任
务,由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经过推荐、考核后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进入有关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种师资培训班,分别按本、专科教学计划、大纲进行教学,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给予本、专科学历。培训前已在高等学校各种培训、进修班学过有
关本专业的某些课程,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可予免修。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训提高,还可利用广播、函授、电视等方式进行。
要重视兼职教师的作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课,以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兼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提倡校际之间的教师互相兼课。注意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四级以上技工、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解决某些国内难于培养的空白、短线专业的师资来源和吸收国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提高师资水平,还应有计划地派遣一些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具体方案另订。
三、进一步明确师资的编制、学历要求和待遇
教师的编制标准:
中专和技工学校教师的编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教师的编制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参照中专或技工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制订。
教师的学历要求: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亦可为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的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目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今后应逐步提高要求。
当前,在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但要抓紧搞好在职进修提高。
教师的待遇: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艰苦,又与企事业单位有广泛的联系,各地方、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县以上或边远的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借调或派到职业技术学校任专、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保留原单位的职务和原有的技术职称,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原单位调资、提干和晋升职称,可根据其教学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克服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在抓好普通教育师资的同时,采取实际措施,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尽快制订师资培养规划,把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各类师资的专业和数量,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分别纳入有关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并积极开辟新的渠道,使职业技术学校的
师资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1986年6月26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代客外汇买卖的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我行提供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以及期权、掉期业务服务,其中远期外汇交易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调整头寸和货币保值所需,可与我行进行交易。

第二章 外汇买卖的申请
第三条 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买卖,客户需提供有关部门对该项贸易的批件及合同副本或信用证等付汇证明。调整头寸及货币保值性质的外汇买卖,需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我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申请外汇买卖的客户应在我行有相应的外汇存款,或持有金融机构开立的及时付款的履约保证。我行外汇贷款项下的外汇买卖申请,需经我行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并核定资金来源。即期外汇买卖,客户需在我行有100%的保证金存款或提供信用保证;掉期交易,客户需有5%
的保证存款或提供履约担保。
第五条 客户委托我行进行外汇买卖,必须填具我行统一印制的外汇买卖申请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买卖币种、金额、目标汇率、委托有效期,以及交割帐户。
第六条 外汇买卖申请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我行可按申请书内容执行。客户如果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需经我行接受并确认后生效。客户在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被我行接受之间,我行已经执行原申请书委托指令,则客户应按原申请
书内容履行。

第三章 交易与汇价
第七条 客户委托外汇买卖在申请书内填具的目标汇率可采取指定单一固定汇价和指定某一成交幅度两种方式。我行在客户的委托期限内到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后,立即通知客户实际成交汇率。
第八条 我行即期外汇买卖手续费采用提取价差或直接按比例核收1‰以下的手续费的方式。当日成交当日交收资金或次日交收资金的超短期外汇买卖,需加收两日或隔夜的掉期点。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交易,应按期限长短或金额大小加收风险承担费,并统一计算在价差内。
第九条 我行一般情况下不接受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因特殊情况接受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我行需适当扩大价差。

第四章 资金交收
第十条 当日成交当日交收资金的超短期外汇买卖,我行在成交当日将客户卖出的货币资金从其在我行的存款户上扣划,同时,我行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拨入客户指定的帐户,并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即期外汇买卖,其资金交收日为外汇买卖成交日的第二个营业日(不包括相应货币发行国的节假日)。客户应将卖出的货币资金于委托日汇入我行并存入在我行的保证金户,至资金交收日,我行扣划其保证金户资金,并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 远期外汇买卖,客户应将10%的定金于委托日汇入我行存入保证金户,至远期外汇买卖到期的前两个营业日,客户应将要卖出的货币资金汇入我行以备交收,至到期日,我行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
第十三条 期权交易,若客户买入期权,应于委托日将期权保险费(Premium)汇入我行帐户。若客户卖出期权,客户应于委托日将1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户。我行另于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将客户应得之期权保险费汇入客户在我行保证金户。其10%的保证
金或所得保险费在该笔期权交易未到期前不得动用。在期权有效期内若期权被履行,我行应迅速通知客户按协议价格将卖出货币于当日汇入我行帐户,我行于期权履行日后两个营业日将客户买入货币汇入客户指定帐户。
第十四条 货币掉期交易。客户于委托日将掉出货币汇入我行并存入其保证金户,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我行将客户掉入货币汇入客户指定帐户,并从客户保证金户扣划其掉出货币。在客户没有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时,其掉入货币应有5%存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户。至掉期交易到期日的前
两个营业日除非客户事先申请继续掉期,否则客户应按掉期汇率将原掉入的货币金额存入我行保证金户,我行于到期日将客户原掉出的货币按掉期汇率汇入客户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 客户在相应的交易项下未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或十四条交收资金,我行从交收日起按未交收资金数额计算透支利息。

第五章 责任及保护
第十六条 远期外汇买卖,及代客卖出期权交易,我行应每日按市场价格试算其盈亏,当客户远期外汇买卖或卖出期权的试算亏损超过其在我行保证金存款,我行视市场情况有权要求客户至少按5%的递增比例增加其保证金存款。若客户的该项交易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则担保
的金额相应自动增加。
第十七条 客户不及时按我行规定交付或增加保证金,我行有权做保护性的反冲平盘交易,客户或其担保人应为此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客户向我行递交的外汇买卖申请书及担保书都应声明遵守本办法,除非申请书上经我行同意另有其他声明,本办法所有条款均为申请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199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