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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8 21:1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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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24号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的对象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反映或举报,对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2、负责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二)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督办公民、法人或组织反映、举报的本部门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违法案件;

  2、负责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3、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督办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工作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乱集资摊派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对人身、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方式采取催办、责成查处或自行查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督办单位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材料的3天内,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登记、审查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或申请;

  (二)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

  对不属于行政执法督办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逾期未办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或查处结果。

  第八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合法、适当,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处案件的立案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承办人进行;

  (三)证人证言应制作笔录,并由证人签名;

  (四)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制作专案报告;

  (五)督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九条 督查案件应做到一案一卷,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责任者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施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以内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的,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坝体上放牧、垦植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
    及其他设施。        │ 之间的库区。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  │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 │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  │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 │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 │域以外70-100米。 。
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 │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
至100米。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 │
以外10至50米。         │
──────────────────┴─────────────────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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