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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4:5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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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六)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一)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二)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三)获得批准同意设立的项目,中国合营者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二)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合资旅行社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地区旅游的项目,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合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淫秽、赌博、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合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资旅行社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旅行社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合资旅行社的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资旅行社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投资设立合资旅行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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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
——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然而,该书中的翻译错误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作为一个该书的读者,简单找出以下几处以供参考,希望该书在再版时予以更正:
第1页 雷达曼萨斯——应为“拉达曼提斯”,这一点,可以通过周伊特的英译本原文和与张智仁、何勤华等人的中译本399页第2自然段开头的“拉达曼提斯”相对照从而看出的。
第80页 第5、7自然段中提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迈锡尼的王”,这里似乎把一个重要地名“迈锡尼”给调换了适用的地点。根据楚图南译的德国人斯威布著作《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迈锡尼”这一词曾被译作“密刻奈”,一般与阿伽门农相联系,该书中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墨塞涅的王”。“ 墨塞涅”一词后来又被人译为“美塞尼亚”或“梅西尼”。因此,我认为《法律篇》中译本中最好不要出现“迈锡尼”这种译法。
第87页 倒数第二段,把“客”说的话,译成了“克”说的话。不方便读者阅读。
第101页 第一段提到了“斯巴达人…当时进行…迈锡尼战争”,根据史实,马拉松战役时期,斯巴达人进行的战争被称为“美塞尼亚战争”,这正好印证了我在第80页中提到的那一点。
第393页 第2段中提到了“普特洛克勒斯”、“阿基来乌斯”、“西蒂斯”以及“梅诺伊迪奥斯”,这样一些人名,再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中译本和楚图南译的《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一书中都被译成“帕特洛克罗斯”、“阿喀琉斯”、“忒提斯”和“墨诺提俄斯”。后面一种译法似乎更为权威。
此外,张、何等人的中译本主要是根据周伊特的英译本转译成中文的。因为英国人信奉基督教,所以反映在中译本上有不少“上帝”的提法。而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那时的希腊人只信宙斯,基督教直到公元1世纪才出现。因此,中译本中“上帝”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宙斯”,这样才更忠实于柏拉图的原著。
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古希腊) 荷马:《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运营公司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出售世博会纪念邮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除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外,上海世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从事世博会筹办、运营的相关主体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继续存在的,自2011年1月1日起照章纳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