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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廖月安

时间:2024-05-16 20:5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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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性行政案件是指起诉人数在十人以上,为求得某同一权益的保护,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群体性行政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就我院为例,从2009年—2011年3年间就受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后在县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协调得到了处理,但也反映了群体性行政案件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试着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内涵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在我国最开始是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评估,近年来,风险评估逐步引入到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上来,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即,我国司法界也逐渐重视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法院而言,如诉讼、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诉信访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受理和审理对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诉事件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因法院案件的处理引发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执行以及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司法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呈碰撞式交织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稍不慎重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坚力量,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现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可以促进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如能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做好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及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

  2、可以为党委政府解除忧患。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纠纷出现后党委政府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纠纷发生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进行过协调,只是协调未果才进入法院,因此,党委政府也是非常关心案件是否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能及时为党委政府解除这种忧患。

  3、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体性行政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并且社会也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稍微处理不当,有个别或几个当事人挑起矛盾,就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

  1、要树立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意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正通过法院案件的形式引发出来,为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案件要更加要慎重,更加要稳妥,这就必须要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力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诉讼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从院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群体性行政案件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直接对博政府,其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较之其他群体性诉讼要强。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要建立好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报告,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并特别注意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以便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同时还有要及时制定好临时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3、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还要注意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要深入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同群体诉讼代表人谈话、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原告方的思想动态、案件期望的大小、具体要求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访的隐患,同时,还有深入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中去了解情况,因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本身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一些协调,法院可以从中了解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一方在协调中的一些想法和要求,可以间接掌握风险程度。

  4、做好开庭时的法律释明和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通过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掌握当事人的动态信息,通过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态后,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释明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或是法庭小结时都要注意要用群众的语言,诠释清深奥的法律,要让当事人听的懂、听的明、听的服,引导当事人能以理性的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诉求,防止产生偏激的想法和发生过激的行为。

  5、在党委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好,只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协调好,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效果,也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了。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导致导致集体性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案件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的,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在政府管理领域,党委、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也是其应有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地将案件协调好,使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4号



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一)重点项目

(二)一般项目

(三)委托项目

(四)中青年项目(自拟课题,经费资助参照一般课题)

(五)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二)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四)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

(五)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撤销已立项课题,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五、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30元。

(二)汇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帐号:01090330400120120001515

2、邮局汇款: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4年8月1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附《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法律发展与科学发展观

2、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3、罪犯心理矫治教材

4、宪政与“三个代表”理论研究

5、宪政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研究

6、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研究

7、反行政垄断对策研究

8、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研究

9、中国古代监狱制度

10、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1、政府官员问责制下的刑法问题研究

12、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13、指定辩护制度研究

1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

15、检察权的滥用及其防治

16、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

17、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

18、精神损害制度研究

19、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20、律师制度研究

21、律师权利义务研究

22、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维护

23、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24、维护我国能源供应安全的国际法问题

25、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的途径

26、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

27、军事律师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执政为民与公民权利体系研究

2、紧急状态的法理研究

3、中国和平崛起的法治环境研究

4、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

5、司法公信力研究

6、中国近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演化

7、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惩治

8、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

9、中国刑罚文化研究

10、宪法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

11、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12、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13、行政应急机制研究

14、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问题研究

15、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16、司法人员职业能力测评

17、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18、生态农业法律问题研究

19、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问题研究

20、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研究

21、劳教人员矫治效果评估标准研究

22、惩治外逃贪官的国家间合作问题研究

23、恐怖主义对策研究

24、律师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25、媒体犯罪的刑事抗制

26、群体性事件处置与应急机制建设研究

27、网络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

28、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29、审前羁押制度研究

30、冤错案件成因研究

31、诉讼费用研究

32、民事诉讼体制研究

33、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

34、新闻侵权研究

35、海域使用权研究

36、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7、民事习惯法研究

38、旅游合同研究

39、中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规制

40、关于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41、税法的适用理论及其避税问题研究

42、农民税收的法律规制

43、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44、电子商务争端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45、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与WTO贸易规则的协调问题

46、国际共享资源的国际法问题

47、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48、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法律研究

49、美、欧、日贸易法与贸易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50、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51、军事征用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等;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建设法规、政策、建设活动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商务服务;
(五)汇总工程交易统计报表;
(六)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建档、保管、保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经办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入场交易登记。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需提交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授权书或者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 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公告”文本,即时通过辽宁建设信息网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电子大屏幕对外发布。
第九条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公告,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开标场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名册内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开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开标情况记录复印件,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辽宁建设信息网和电子大屏幕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入场交易程序运行结束后,招标人领取《入场交易告知单》。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持《入场交易告知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严禁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外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场外交易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房产等与审批建设工程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各种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进入而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发包的建设工程,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监查,对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直接承办人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彰武县建筑工程市场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