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节录)
197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
伟大领袖毛主席1975年9月9日对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关于清理在押国民党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的请示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建议一律释放。本地不能转业的,转别地就业。如何,请酌处。”邓副主席批示:“拟照主席批示,由公安部照办。即(四项)的109人,也予释放。县团以上的3000多名,也照此原则办理。”10月16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法院、统战、民政四个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了毛主席的重要批示和党中央的指示。会议认为,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一律释放,安置就业,是毛主席的改造罪犯政策的胜利,是国内外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
另外,在劳改单位中还有一批刑满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遵照毛主席批示的精神,也应作相应的转业安置。
会议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要求于1975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略)
二、做好释放工作和安置的准备工作
(一)对拟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名单,除中央已经核定的以外,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核定。12月上旬,将准备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由各省、市、自治区分片或就地集中,组织学习,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总结个人改造收获,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在集中教育期间,要同其他犯人,就业人员分开食宿,适当改善伙食,并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家属情况,做好释放和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12月中旬,各地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召开释放大会,宣布被释放人员名单,宣布给予公民权,发给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的释放证。在释放大会上,由负责人讲话。对被释放的监外就医的犯人,委托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宣布宽大释放,发给裁定书和释放证。
对转业安置的留场就业人员,由公安局召开会议,负责人讲话,宣布有帽子的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发给《转业证明书》。
在对被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的讲话中,要进一步阐明党的政策,鼓励他们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继续改造世界观,为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做有益的事情。并说明:愿意回台湾的,可以回台湾,并提供方便。
(三)给释放人员每人发一套布棉衣、一套内衣、一套被褥和帽子、鞋袜(鞋帽根据需要酌发单的或棉的)、100元零用费,并发还为他们保管的财物。给转业人员每人发一套布罩衣、一条棉毯和100元零用费;本人棉衣、被褥破烂,添置有困难的,可给予补充。
按集中地举行会餐一次,由有关负责人出席,以示欢送。
(四)组织被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参观学习。按起义投诚对待的人员,由统战部门组织参观学习。对台湾和海外影响较大的人员,集中到北京,由中央统战部接待,便宴一次,组织参观。来京人员的名单和时间,待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通知。
(五)对被清理释放人员在劳改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统一由原管押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集中保存,另按人头写一简要单行材料,交给安置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
三、做好转业安置工作
(一)安置的地区,原则上有家的回家。在城镇和农村都有家属、子女的,尽量安置在农村。无家可归的,根据自愿,可以回原籍农村,也可以留在劳改单位就业。家在新疆、内蒙、黑龙江和广东、福建、云南等沿边沿海县以及军事要地的可在本省、区的内地安置。属于向青海、新疆、黑龙江等省(区)移民性质的调犯和已在劳改场所安家落户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置,并鼓励他们把家属接去,可以在农场落户。本人安排在城镇的,其原在农村的家属,不要迁往城镇。凡转别地安置的,由原管押地区派人移交给有关省、市、自治区。
关于户口和粮油供应转移手续,由安置地区按照规定,负责办理。
(二)凡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技能的,要安排适当的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为职工的,包括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准予增加劳动指标。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原则上要养起来,由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给予补助。对因公致残人员的补助,按规定办理。
(三)原国民党省将级人员中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由统战部门酌情安置工作。县团以上人员中,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在安置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
(四)愿意回台湾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部、统战部研究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统战部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负责跨省(市、区)安置的联系工作。
(六)释放安置工作完毕后,各地要将省将级人员的单行材料和县团以上人员的简况表,分别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统战部备案。
四、经费开支
清理释放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就业人员集中教育期间的伙食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所需物资及粮票、布票等,由商业、粮食等部门供给。安置后由民政部门用于这类人员的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
五、宣传报道
在宽大释放工作完成的时候,发布新闻。关于报道和宣传工作,请新华社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
建议释放安置任务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在党委领导下成立释放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班子。领导小组由省(市、区)的一位领导同志挂帅,公安、法院、统战、民政、劳动、宣传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要制定具体的释放安置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各地要乘这次清理工作的有利时机,对在押犯人普遍进行一次教育,促进他们的改造(教育提纲另附)。同时,要注意了解社会动向,对由此影响所及而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调查研究。对近年来随劳改单位成批移交给国营企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就业人员的摘帽子问题,应当着手调查研究,比照这次清理的原则精神予以解决。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王方顺 宋成元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