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推动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办社文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12年2月至3月,组织督导组,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一)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二)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二、督导时间
2012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
三、督导目标
(一)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快推进创建工作,确保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二)及时了解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和协调,有效推动创建工作。
(三)通过督导,研究和完善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机制。
四、督导组人员组成
拟由文化部、财政部有关司局,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所在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同志组成,分成10或11个督导组,每组人数为4至5人。
五、督导内容
(一)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二)第一批创建示范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三)创建示范区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农民工文化工作、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六、督导方式
(一)听:听取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各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汇报。
(二)查:按照2011年5月在青岛召开的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工作座谈会议要求,核查示范区(项目)创建规划、制度设计研究方案、宣传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看:实地考察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基层文化设施覆盖情况、运行及免费开放情况、业余文艺团体建设情况、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情况、公共电子阅览室情况、农民工文化建设情况、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情况、公共文化制度建设情况。
(四)问:督导组召开座谈会,询问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管理情况、创建规划落实、经费使用、制度设计工作推进等情况。
(五)访:督导组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知晓度、满意度。
七、有关要求
(一)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应在总结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创建工作中期报告,并按照督导工作内容和要求,准备相应原始工作材料以备核查。
(二)每个督导组负责3个省(区、市)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督导。在每个创建示范区考察2个县(区),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街道)。
(三)每个督导组将在所负责督导的一个省(区、市)集中召开一次创建示范项目座谈片会。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各示范区(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文化部将在2012年2月上旬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文化馆处 白雪华、钟华、王珊珊、冯佳
联系电话:010-59881740、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内容提要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